最後更新 | 2025.04.22

新聞來源 | ININTOMUSIC音音有代誌

作曲家如何以法律維護著作權益(一)——久石讓的美麗與憂愁

作者: 撰文/林采霓([email protected]) 核稿校對/眾勤法律事務所 陳思妤律師(電話:02-250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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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0、2011 年間,久石先生就曾對媒體公開指出,坊間大大小小關於他本人的「盜版音樂會」已造成他諸多困擾,他感嘆道,「很多以我名義的演出,根本我本人沒有一點關係」,他也曾對他的「動畫搭檔」宮崎駿訴苦過,而同樣身為「著作權受災大戶」的宮崎駿,也覺得萬般無奈。

由前述可知,在未經合法授權情況下,下面兩種情況會分別對作曲家造成哪些著作權的侵害呢?

① 擅自在音樂會中使用、演奏,或改編演奏久石讓所作的音樂 。

② 久石讓未出席、也未參與製作任一環節,卻在節目名稱中標榜「久石讓」的音樂會之名的音樂會。

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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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侵害了作曲家「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公開演出權」,以及,「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

➁ 侵害了作曲家《民法》第 19 條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權」以及《著作權法》第 16 條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若著作權人有以久石讓之名註冊商標,則另有對其商標之侵害(但此處先不細談這麼多,先聚焦在關於《著作權法》即可!)

 

那麼,音樂會製作方未取得合法授權卻擅自利用久石先生作品,會發生什麼後果?

不久前,久石讓曾在中國有一起著作權訴訟,2022 年,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簡稱為音著協)主張被告:北京愛樂經典管弦樂團自 2015 年起,多次在音樂會中使用久石讓的《菊次郎的夏天》、《月光的雲海》、《那個夏天》、《水之旅人》等音樂作品而提告。

按對岸著作權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取得著作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主辦單位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然而,北京愛樂經典管弦樂團在未取得許可並支付相應報酬下,擅自利用久石讓的音樂著作;告訴提起的隔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中,被告北京愛樂經典管弦樂團被認定因未經許可使用久石讓之音樂著作的演出行為而構成侵權,被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外,還需賠償原告(音著協)共計 37000 餘元人民幣。

這時,你是否心裡有疑問:明明譜曲的、著作人是久石讓,怎麼原告是「音著協」?而且,在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侵權時,賠償對象也是「音著協」而非「久石讓」本人?

那是因為,「音著協」是久石讓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指的是,由著作財產權人所集合組成的團體。在著作財產權人將權利交給這個團體後,此團體會向利用人授權、收費後,再將所收到的報酬分配給委託其管理的著作財產權人。

而久石先生例子中,由於著作人的音樂著作,具在全球不同地區透過各式傳播方式被大量使用的特性外,還可能同時牽涉跨國家間的使用,因此,他選擇將作品交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這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則有意使用他人音樂著作者,毋須逐一聯繫權利人以逐一獲得著作使用許可,同時,著作人也可省去管理作品授權的麻煩、最大程度地便利著作人在跨越國界的維護著作權權利。

 

作曲家如何以法律維護著作權益(二)——不可不知!在台灣「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有那些?

作曲家如何以法律維護著作權益(三)——「沒有營利行為」,也有需要取得授權的必要性嗎?

作曲家如何以法律維護著作權益(四)——以初代米老鼠和《波麗露》(Boléro)為例,說說著作權的公共財產是怎麼回事!

原文出處:

未取得授權,卻以「久石讓」之名舉行的音樂會已侵權?——淺談《著作權法》【上篇】

《從久石讓聲明、迪士尼初代米老鼠、拉威爾:波麗露,看合法授權與合理使用情形——淺談《著作權法》【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