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利用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在台灣,有哪些「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目前,台灣現有「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註一】。
而「錄音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台灣現有也是兩個,分別為「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和「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註二】。
【註一】105 年 2 月 25 日、 106 年 10 月 31 日,「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已分別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廢止處分並失效,故其後均不得再繼續執行集管業務,並不得再對外進行新的授權業務等涉及集管業務之相關行為。
【註二】「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所管理「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權利包含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以及公開傳輸,要注意不包括「重製權」。
所以,若有利用他人著作情形,別忘了向上述單位諮詢、確認音樂的使用情形,事先取得授權再使用音樂哦!不過,若發生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未加入上述單位情形,那就要記得向著作財產權人本人取得授權,以避免侵權哦!
而身為音樂會聽眾的我們,除了向演出單位詢問授權證明外,也可以向上述單位或著作財產權本人諮詢授權情形,以判斷演出是否有取得合法授權。
作曲家如何以法律維護著作權益(三)——「沒有營利行為」,也有需要取得授權的必要性嗎?
作曲家如何以法律維護著作權益(四)——以初代米老鼠和《波麗露》(Boléro)為例,說說著作權的公共財產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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