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 | 2025.04.22

新聞來源 | ININTOMUSIC音音有代誌

作曲家如何以法律維護著作權益(二)——不可不知!在台灣「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有那些?

作者: 撰文/林采霓([email protected]) 核稿校對/眾勤法律事務所 陳思妤律師(電話:02-250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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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利用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在台灣,有哪些「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目前,台灣現有「音樂著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註一】。

「錄音著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台灣現有也是兩個,分別為「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註二】。

註一】105 年 2 月 25 日、 106 年 10 月 31 日,「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已分別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廢止處分並失效,故其後均不得再繼續執行集管業務,並不得再對外進行新的授權業務等涉及集管業務之相關行為。

【註二】「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所管理「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權利包含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以及公開傳輸,要注意不包括「重製權」。

所以,若有利用他人著作情形,別忘了向上述單位諮詢、確認音樂的使用情形,事先取得授權再使用音樂哦!不過,若發生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未加入上述單位情形,那就要記得向著作財產權人本人取得授權,以避免侵權哦!

而身為音樂會聽眾的我們,除了向演出單位詢問授權證明外,也可以向上述單位或著作財產權本人諮詢授權情形,以判斷演出是否有取得合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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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

未取得授權,卻以「久石讓」之名舉行的音樂會已侵權?——淺談《著作權法》【上篇】

《從久石讓聲明、迪士尼初代米老鼠、拉威爾:波麗露,看合法授權與合理使用情形——淺談《著作權法》【下篇】》